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0,交,306,2022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06號
原 告 張鳳育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30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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