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0,交,418,2022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18號
原 告 陳韋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
度交字第418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事實概要記載之「中市裁字第68-GCH833158、68-GCH833159號裁決書」,應更正為「中市裁字第68-GDH833158、68-GDH833159號裁決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此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及第237條之9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