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0,交,430,2021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30號
原 告 謝家榮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原告應具狀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應載明正確訴之聲明與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以符合起訴程式。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