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0,交,67,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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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黃薷誼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月26日中市裁字第68-IIA000387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訴外人彰濱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號牌ART-801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19時59分許,經彰化縣伸港線中興路二段與彰新路七段路口,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9 年11月3 日檢具事證檢舉,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掣開第IIA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主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告知應歸責人即原告,該站即移由被告辦理,被告續於110 年1 月26日以中市裁字第68-IIA00038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 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警方使用的照片證據為複製變造的檔案,不合法的證據,檢舉照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車牌與駕駛人相符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7條之1 、第85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 目、第165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10 年1 月11日和警五分字第1090029005號函復說明略以:「查本案係民眾檢舉(檢舉日期:109 年11月3 日) ART-8018號自用小客車(違規時間109 年11月3日19時59分) 在行經伸港線中興路二段與彰新路七段路口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情形,經查閱民眾所提供影片,確實有違規情事,本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予以逕行舉發,應無違誤」。

㈢復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0000-00-00 00 :59:13時檢舉民眾車輛(下稱該車) 行駛於彰化縣伸港鄉彰新路七段往西方向行駛,行近中興路二段口,當時該車左側路面有雙黃實線,19:59:15時至19:59:22時一台黑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號牌經放大軟體檢視為ART-8018) 由雙黃實線左側逆向行駛超越該車並顯示左側方向燈左轉中興路二段,全程畫面連續自然未中斷等情。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民眾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如為行車紀錄器所呈現之影像,內容已明白可辨認違規人之車型外觀、車牌及行車態樣,警察機關依此證據資料對違規人予以裁罰,即無違證據法則可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交字第206 號判決參照) 。

從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輛於上揭路段違規逆向行駛於雙黃實線左側,駛入來車道,影像畫面連續自然未中斷,認違規事證明確,系爭車輛該當「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要件。

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四十五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 目、第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IIA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違規影像擷圖、舉發機關110 年1 月11日和警五分字第1090029005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57 、69-73 頁),堪信為真實。

㈢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5頁),勘驗結果為:認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0000-00-0000:59:13時檢舉民眾車輛(下稱該車) 行駛於彰化縣伸港鄉彰新路七段往西方向行駛,行近中興路二段口,當時該車左側路面有雙黃實線,19:59:15時至19:59:22時一台黑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由雙黃實線左側逆向行駛超越該車並顯示左側方向燈左轉中興路二段。

㈣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沿彰新路七段往西方向行近中興路二段口時,跨越路面設置雙黃實線,駛入對向來車道,並左轉中興路二段等情。

雖原告主張影像模糊,無法辨識車牌與駕駛人相符云云,然觀諸卷附違規影像擷圖(見本院卷第59頁),可清楚辨識出該部黑色自小客車車牌&0000; 號碼為000-0000號,即屬於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無誤,故原告上開主張,顯屬卸責之詞。

又該路段已設置雙黃實線,依上開規定,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道,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應遵守該路段雙黃線設置,行駛於原本車道上,惟系爭車輛卻無視雙黃線設置,跨越雙黃線行駛至對向車道,亦不顧對向車道可能會有車輛行駛而來,繼續行駛於對向車道,然此行為即易造成雙方車輛發生碰撞,對於交通安全影響甚鉅,故原告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規定。

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原告,實屬有據。

㈤況經本院調查勘驗結果,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畫面並無遭變造、偽造之虞,其畫面自然連續不中斷,系爭車輛跨越雙黃實線駛入來車道之行為均清晰可辨,且本件原告違規行為之事實,係由檢舉民眾於109 年11月3 日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向舉發機關提出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予以舉發等情,有110 年1 月11日和警五分字第1090029005號函(見本院卷第57頁)在卷可稽。

又檢舉民眾車輛與系爭車輛係偶然相逢,而系爭車輛上開違規,又屬瞬間之偶發事件,且對檢舉人而言,上開違規情節非其可事先預料,亦可排除蓄意造假之可能。

是原告所執上開主張,均非可採。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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