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2,簡,15,2023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5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代表人侯承伯
訴訟代理人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