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交簡,1200,201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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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憲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孟憲維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證據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予補充外;

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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