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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百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55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百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欄關於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及「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另證據補充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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