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交簡,1372,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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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5同案被告陳柏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SN-7477」後,應補充記載「案發當時變造為ON-7477」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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