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交簡,2287,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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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鶯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0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秀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竟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威脅,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駛車輛外出,對於道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且因酒後影響操控力不佳而肇事,應予非難,暨衡酌被告酒後駕車呼氣之酒精濃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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