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交簡,374,201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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