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交簡,402,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慶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孟慶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交通政策及對酒後駕車者科以刑罰之禁令,猶於酒後騎車上路,不顧自己及他人之安全,惡性非輕,且其查獲時所測得之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0.90MG/L,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家境小康(見警卷第4頁),惟姑念被告素行良好,前無任何犯罪紀錄,坦認犯罪,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邁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