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交簡,544,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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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滄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滄琦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社團法人臺中縣生命協會100年4月13日函」一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又本件原緩起訴處分期滿日為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五四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公告,嗣並於一百年一月十九日合法寄存送達予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見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五四號偵查卷第八頁)各一份在卷可按,附此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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