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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明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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