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09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振隆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份另補充:現場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警卷第5、6、13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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