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交簡,898,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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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進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證據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應予補充外,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他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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