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莉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莉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於民國98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為「於民國98年2月2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8年10月14日假釋期滿,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政股
100年度偵字第5623號
被 告 廖莉玲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277之1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女子
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莉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嗣與另犯竊盜等罪所處之有期徒刑2月、4月、2月、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 100年1月30日下午2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麥當勞速食店」前,見李明憲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 CPZ-057號重型機車上插有機車鑰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利用所遺留之鑰匙發動該機車引擎之方式竊取該車。
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嗣因廖莉玲另涉他案,為警於100年2月3日凌晨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成豐巷101 號土地公廟前臨檢查獲,並發現其所使用之前揭機車來源可疑,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李明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莉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明憲及證人廖銘勳、李來春分別於警詢中指、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紙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參。是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檢察官 謝耀德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