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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兆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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