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1023,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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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其昌
被 告 李耀忠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其昌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耀忠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許其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374號「左岸國際美容生活館」(下稱左岸美容館)之負責人,而李耀忠自民國99年3月中旬某日受僱於許其昌、擔任與該美容館之經理,許其昌、李耀忠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路374號之左岸美容館,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99年4月14日晚間11時許,男客簡誌龍至左岸美容館消費,先由李耀忠媒介該店之美容師趙倩儀予男客簡誌龍,嗣美容師向男客介紹,如為俗稱全套即由男客之性器插入美容師性器直至射精之性交行為,須至左岸美容館外之旅館房間,許其昌、李耀忠則先收取新臺幣(下同)3900元,並聯絡計程車搭載男客及美容師至臺中市○○路之「優勝美地汽車旅館」,為全套之性交行為,於性交行為完成後,美容師再收取2000元,藉此牟利。

㈡於99年4月16日晚間11時許,男客簡誌龍再度至左岸美容館消費,由李耀忠媒介該店美容師張雅妏予男客簡誌龍,在許其昌、李耀忠所提供之上址房間房內,為俗稱半套即由美容師為男客按摩生殖器直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並收取2700元,許其昌、李耀忠可獲得1070元,其餘則歸美容師所有,藉此牟利。

㈢嗣於同99年4月16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前往上址臨檢,當場查獲,並扣得記時表、派班單3張、員工打卡單3張等物,而查悉上情。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許其昌、李耀忠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簡誌龍、張雅妏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呂明聰、蔡坤舉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扣案之記時表、派班單3張、員工打卡單3張。

㈤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記錄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妨害風化案件現場紀錄表、現場照片4張、現場圖2張、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所稱「媒介」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

「容留」指提供為猥褻行為之場所而言,其中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包括的構成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002號、95年度臺上字第3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核被告許其昌、李耀忠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2人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檢察官認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2人係犯同條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容有違誤,惟基本事實相同,法條同一,本院自應逕行論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且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次按刑法上所謂集合犯,乃立法者在制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時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乃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論以一罪。

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文義上觀察,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

且94年2月2日修正前(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具集合犯性質之常業犯設有獨立處罰之規定,則同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屬集合犯而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

又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時,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並因配合此修正,同時刪除刑法第231條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

在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犯行,則應按其實際行為次數,一罪一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8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019號判決要旨可供參酌。

則被告許其昌、李耀忠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四、爰審酌被告等前已有妨害風化之前科,有被告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為圖一己之私利,假藉經營美容館之外觀,暗中從事媒介、容留猥褻、媒介性交之行為,而行妨害風化之實,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且影響社會大眾對正常營業美容館之觀感,應予非難,惟犯後均坦承犯行,暨審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犯罪行為之分工方式,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得非鉅,被告許其昌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李耀忠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至扣案之記時表、派班單3張、員工打卡單3張,經被告許其昌表示為左岸美容館所有(見99年度核交字第627號卷第5頁),非屬被告許其昌、李耀忠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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