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1047,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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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桂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桂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賭單貳拾肆張、倍數表壹張、錄音機壹臺、錄音帶壹捲及傳真機貳臺,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建 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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