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1063,2011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忠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忠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 俊 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 榮 峰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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