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書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書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