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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瀞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瀞儀持有第二級毒品,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綠色碎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叁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驗後淨重0.1137公克)」,應補充為「(驗餘淨重0.1137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毒品綠色碎錠之外包裝袋1個與其上毒品殘渣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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