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日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日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日松明知不得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竟基於妨害他人秘密之犯意,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至99年7月26日14時46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3段10號7樓辦公室廁所內,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其所有之NOKIA牌6500C型號手機,趁女同事黃○○、邱○○、何○○、馬○○、徐○○等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如廁未及注意之際,或自廁所下方門縫,由下往上拍攝、照相之方式,或自廁所上方門縫,由上往下拍攝、照相之方式,偷拍黃○○等人等人如廁時裙底內褲、下體等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因而妨害黃○○等人之秘密。
嗣於99年7月28日為黃○○發現後,要求黃日松交出其手機供其檢視,得知其手機內有黃○○等人上開遭黃日松偷拍之照片、影像,經報警後,因而始悉上情,並於偵查中當庭扣得黃日松所有供其為上開犯行所用之NOKIA牌6500C型號手機1支。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黃日松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證人黃○○、邱○○、何○○、馬○○、徐○○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5至21頁)。
㈢NOKIA牌6500C型號手機1支扣案可證。
㈣拍攝告訴人即證人黃○○、邱○○、何○○、馬○○、徐○○等人隱私部位照片27張(見警卷第28至48頁)、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1頁)。
㈤告訴人徐○○所提出翻拍光碟片1片。
三、核被告黃日松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無故利用手機拍攝鏡頭設備竊錄告訴人即證人黃○○、邱○○、何○○、馬○○、徐○○等人如廁之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無視他人於日常生活中合理可期待之隱私維護,竟在其工作場所之女廁竊錄女子如廁之非公開活動,除侵害告訴人等人之隱私外,亦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且迄未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再兼衡酌被告犯後知能坦承犯行,且其尚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有在卷可稽,堪認其素行尚佳,暨其智識程度為研究所畢業(見被告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所示)、為本案犯行之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又扣案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0、1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
┌──┬───────┬────────────┬────────────┐
│編號│告訴人即被害人│ 拍 攝 時 間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從│
│ │ │ │刑) │
├──┼───────┼────────────┼────────────┤
│1 │何○○ │98年10月1日19時39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2 │馬○○ │98年11月12日9時44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3 │馬○○ │99年12月2日14時14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4 │黃○○ │98年12月4日11時25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5 │邱○○ │98年12月14日13時6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6 │黃○○ │98年12月28日19時41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7 │黃○○ │98年12月31日10時50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8 │黃○○ │99年1月5日16時45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9 │馬○○ │99年2月2日15時3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0 │邱○○ │99年2月4日10時53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1 │何○○ │99年2月11日10時21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2 │何○○ │99年4月15日17時27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3 │何○○ │99年4月29日11時35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4 │馬○○ │99年4月30日13時11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5 │徐○○ │99年5月4日18時3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6 │何○○ │99年5月13日10時6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7 │邱○○ │99年5月26日16時27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8 │黃○○ │99年6月22日16時58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19 │馬○○ │99年6月29日9時56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20 │徐○○ │99年7月5日20時29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21 │馬○○ │99年7月6日15時24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22 │馬○○ │99年7月8日14時54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23 │黃○○ │99年7月26日14時46分許 │黃日松犯竊錄非公開活動、│
│ │ │ │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貳│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沒收之。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