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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靜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靜茹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尿液檢驗報告應補充「99年11月25日實驗室編號0000000 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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