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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良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車身號碼」更正為「車架號碼」外,餘均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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