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426,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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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盈滿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盈滿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內關於「存摺」之記載後,應補充「印章」之記載;

又倒數第4行內關於「99年9月24日」之記載後,應補充「至臺中漢口路郵局」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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