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501,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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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5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珠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珠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紅包3個(其中編號3內有現金200元),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經營本件六合彩賭博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不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    量│
├──┼───────┼────┤
│ 一 │簽注單        │    28張│
│ 二 │六合彩帳本    │     2本│
│ 三 │明牌手冊      │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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