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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武
被 告 楊尚峰
被 告 陳永輝
被 告 林陽慶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0年3月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記載之「新台幣肆仟柒佰元」、「4700元」,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元」及「425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記載之「新台幣肆仟柒佰元」、「4700元」,明顯與該判決附件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同,顯係誤算及誤載,是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邦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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