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交易,58,2011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3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昭明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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