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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義雄
被 告 林坤志
上列被告林坤志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上字第9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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