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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鉑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4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蘇鉑昌業於民國99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洪宗鄰醫院99年12月16日函覆之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鐘堯航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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