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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申國秀
被 告 白淑花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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