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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歐秀琴
被 告 陳煥夫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許金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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