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交附民,47,201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郁珳
原 告 黃姿穎
原 告 陳淑娟
原 告 黃紀鏡
原 告 張晉翊
原 告 張立杰
原 告 張晉維
原 告 陳美杏
原 告 張瑞乾
原 告 許女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 告 蘇鉑昌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鉑昌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56號),茲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惟查原告具狀表示刑事案件若法院判決不受理,聲請本院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一份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鐘堯航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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