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易,232,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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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界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界勇為宏達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86年10月29日,與告訴人龍馬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公司(97年9 月15日廢止)合夥製作「半天嶺情人茶」閩南語電視連續劇(下稱連續劇),雙方約定完成後,出售電視劇所得須存入共同帳戶並共同提領。

被告於87年,將連續劇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出售予案外人中原國際傳播股份有公司,並於87年5 月18日領取前開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基於業務上之販售所得50萬元,未依據上開約定,將款項存入共同帳戶並共同提領,而據為己有。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

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

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

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界勇業於99年10月8 日死亡,此有臺南市安南區100 年2 月9 日南市安南戶字第1000000679號函附之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檢察官係於99年12月20日提起公訴,迄100 年1 月7 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起訴書、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

是本件被告既在檢察官起訴前即已死亡,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而誤予起訴,依照上開說明,起訴程序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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