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易,318,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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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陳素梅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卓麗琴於本院民國100 年2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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