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易,35,201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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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林忠宏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陳嘉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委任林忠宏律師為辯護人,是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林忠宏律師」之記載,顯係誤繕,應予刪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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