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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信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信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得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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