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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84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雅芳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雅芳與高煒壕於民國(下同)97年4月間在奇摩交友檔案認識,經互換電話及在MSN上交談後,使吳雅芳對高煒壕產生好感,嗣因高煒壕要求吳雅芳傳送裸露照片,為吳雅芳拒絕,高煒壕遂與之斷絕聯絡,致吳雅芳自覺感情上遭受高煒壕欺騙,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恐嚇之犯意,接續自98年12月間起至99年4月間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128號居處內,以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雅虎交友」網站,在蔡佩吟、高煒壕、高薇君等人使用之MSN分享空間布告欄及其雅虎奇摩交友網站心情日記,公然張貼內容為「請勸勸你的老大高先生,別老是愛玩弄女人真是要不得」、「你這隻網路淫蟲該現出原形ㄅ」、「請管管你們家那隻網路淫蟲高弟弟好嗎,這樣傷害別人可不是件好事」、「網路變態淫蟲高大設計師請看日記」、「等我哪天不爽,在把這隻網路淫蟲露屁屁的照分享給大家看,...只會玩弄女人的畜生,...那就等著哪天我瘋了把所有的資料發放到各大建設公司,馬的...我就看你怎麼死的...」、「要不是老爸說蟲自然有人會收拾牠,...我還真想陪蟲玩玩,也算是替自己要回一口氣,好好做人否則尼的天國將近」等如附表所示文字之方式,並張貼「高煒壕背面全裸照片」,在姓名年籍不詳「學姐」等人間,而指摘及傳述上開足以毀損高煒壕名譽之事,以散布於眾,並使高煒壕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高煒壕委由劉國斯律師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檢察官、被告對於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並未就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上述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覆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製成、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雅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煒壕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證訴之情節相符,並有yahoo奇摩交友網站心情日記內容圖檔、yahoo奇摩交友網站個人檔案圖檔及高薇君、高煒壕、蔡佩吟Windows Live MSN分享空間圖檔附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吳雅芳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本件被告自98年12月間起至99年4月間止,先後多次散布文字誹謗及恐嚇犯行,其所張貼之網頁誹謗及恐嚇文字內容相近,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侵害告訴人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上開2罪,應予分論併罰,惟查被告公然張貼內容分別為「等我哪天不爽,在把這隻網路淫蟲露屁屁的照分享給大家看,...只會玩弄女人的畜生,...那就等著哪天我瘋了把所有的資料發放到各大建設公司,馬的...我就看你怎麼死的...」、「要不是老爸說蟲自然有人會收拾牠,...我還真想陪蟲玩玩,也算是替自己要回一口氣,好好做人否則尼的天國將近」等如附表編號6、11所示之文字,均含有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高煒壕及恐嚇告訴人高煒壕之情事,應係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是公訴人上開認定,尚有未洽。
又公訴人就如附表編號11所示以文字誹謗告訴人高煒壕部分,未於起訴事實論及,惟既與被告上開所犯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因告訴人高煒壕要求其傳送裸露照片,為其拒絕,告訴人遂與之斷絕聯絡,致其自覺感情上遭受告訴人欺騙,因而心生不滿,即於公眾得以聞見之網路以文字散布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及恐嚇告訴人,兼衡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與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131號)部分,與本件係同一事實,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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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行為時間 │ 行為地點 │ 行為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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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12/05 │Windows Live MSN│請勸勸你的老大高先生別老愛玩弄女人好│
│ │PM10:07:28 │ │嗎??真是要不得ㄉ行為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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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9/12/05 │Windows Live MSN│你這隻網路淫蟲該現出原形 │
│ │PM02:39:46 │ │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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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9/12/06 │Windows Live MSN│請管管你們家那隻網路淫蟲弟弟好嗎?這│
│ │AM05:42:03 │ │樣傷害人可不是件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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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9/12/10 │yahoo奇摩交友網 │網路變態淫蟲高大設計師請看日記 │
│ │AM00: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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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9/12/14 │yahoo奇摩交友網 │請問高先生 │
│ │ │ │你這隻動物是不是沒了羞恥心 │
│ │ │ │是不是該去看一下"身心障礙科" │
│ │ │ │你祖母就是看不慣你這種玩女人的心態 │
│ │ │ │我忘了提醒你 │
│ │ │ │你該問問之前那兩隻畜生玩女人的下場 │
│ │ │ │同樣的 │
│ │ │ │我也在提醒你這隻蟲 │
│ │ │ │你祖母我等著你那吃飽沒事幹的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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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9/12/28 │yahoo奇摩交友網 │等我哪天不爽 │
│ │ │ │在把這隻網路淫蟲露屁屁的照分享給大家│
│ │ │ │看 │
│ │ │ │說我變態 │
│ │ │ │對.. 我就喜歡把變態方法對付只會欺負 │
│ │ │ │人 │
│ │ │ │只會玩弄女人的畜生 │
│ │ │ │說你不認識我 │
│ │ │ │好.. 那就等著哪天我瘋了 │
│ │ │ │把所有的資料發放到各大建設公司 │
│ │ │ │馬的..我就看你怎麼死的 │
│ │ │ │要告我毀謗是吧 │
│ │ │ │沒問題..我一條一條跟你算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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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9/12/30 │yahoo奇摩交友網 │先讓大家認識一下這隻蟲的樣子 │
│ │ │ │我想除了淫蟲沒有人會去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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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09/12/31 │yahoo奇摩交友網 │就算被檢舉申訴 │
│ │ │ │我也會不定期更換這隻淫蟲變態照片 │
│ │ │ │頂多更新一下 │
│ │ │ │再放不就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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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0/01/04 │yahoo奇摩交友網 │莫名的人氣指數增加4枚 │
│ │ │ │天然淫蟲的照比may更有魅力 │
│ │ │ │為了滿足各位 │
│ │ │ │等may有空加入VIP │
│ │ │ │一次三張 │
│ │ │ │讓大伙欣賞個夠 │
│ │ │ │我說高烽壕先生 │
│ │ │ │為了你 │
│ │ │ │馬的 │
│ │ │ │我再買一次299 │
│ │ │ │你以為就這樣在交友網裡善罷甘休嗎 │
│ │ │ │這場鬧局 │
│ │ │ │直到may接到道歉電話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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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01/25 │yahoo奇摩交友網 │那隻蟲我會留著眼睛看牠怎麼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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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01/26 │yahoo奇摩交友網 │要不是老爸說蟲自然有人會收拾牠 │
│ │ │ │馬的 │
│ │ │ │我還真想陪蟲玩玩 │
│ │ │ │也算是替自己要回一口氣 │
│ │ │ │好好做人否則尼的天國將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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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0/02/01 │yahoo奇摩交友網 │有些邪門的元帥.. 讓祂的弟子靠著網路 │
│ │ │ │當隻網蟲.. 又仗著懂個幾條保護壞人爛 │
│ │ │ │法律在網路行騙天下完後還會告人毀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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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0/02/02 │yahoo奇摩交友網 │對方所提告的.. 讓人噴飯讓人啼笑皆非 │
│ │ │ │.. 如果學姐想看看這隻蟲的裸照在告訴 │
│ │ │ │May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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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0/02/08 │yahoo奇摩交友網 │我也被蟲檢舉過 │
│ │ │ │因為我罵他淫蟲罵他幹 │
│ │ │ │幹.. 我還想問候他娘怎麼生出個淫蟲來 │
│ │ │ │你說是ㄅ高某某.. 我可沒說你是隻淫蟲 │
│ │ │ │哦 │
│ │ │ │快把這篇再拿去給警方當笑話ㄅ │
│ │ │ │大家等著看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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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0/02/25 │yahoo奇摩交友網 │怎麼會那麼愛告人毀謗阿 │
│ │ │ │三小咧.. 只會躲在背後的作個臭卒仔 │
│ │ │ │每天來查看我的版.. 趕羚羊咧.. 我就是│
│ │ │ │想挑釁你怎樣 │
│ │ │ │你有病是不是有本事再去告第三次辣 │
│ │ │ │你就做隻縮頭烏龜縮起來看來你的龜頭也│
│ │ │ │不怎麼樣嘛 │
│ │ │ │爛鳥一隻 │
│ │ │ │你這種變態永遠離不開網路 │
│ │ │ │從去年9月不段觀看我的版 │
│ │ │ │一有風吹草動馬上告上警局 │
│ │ │ │你是有被害妄想症逆 │
│ │ │ │我勸你別再費心辣 告來告去還不是309條│
│ │ │ │310條 │
│ │ │ │是怎樣... 有沒有新的花招阿 │
│ │ │ │大家都知道是你要我的裸露照片不成才翻│
│ │ │ │臉 │
│ │ │ │是我對不起你讓你無法繼續在這行騙天下│
│ │ │ │真是對不起喔... 網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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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0/02/26 │yahoo奇摩交友網 │有機會到法官面前.. 麻煩牠在一哭二鬧 │
│ │ │ │三上吊給法官說 │
│ │ │ │我這隻網蟲被毀謗說我是一隻淫蟲辣 │
│ │ │ │只怕到檢調就被刷下... 因為...無聊嘛 │
│ │ │ │各位看倌們... 有誰想要跟布丁到法院看│
│ │ │ │蟲的... 歡迎報名喔 │
│ │ │ │布丁會包台遊覽車一一接送附中.晚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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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10/02/26 │yahoo奇摩交友網 │學姐.. 幫我約些人... 到法院看蟲阿 │
│ │21:13:06 │ │布丁會包一台遊覽車附中.午餐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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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10/02/26 │yahoo奇摩交友網 │布丁想邀請你到法院看蟲ㄟ │
│ │21:45:48 │ │不知道你願不願意 │
│ │ │ │順便帶你ㄉ好友風什麼雲ㄉ │
│ │ │ │讓學姐一起辦牠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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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10/02/26 │yahoo奇摩交友網 │邀你一同到法院看蟲 │
│ │21:49:52 │ │報名要快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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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2/27 │yahoo奇摩交友網 │有興趣一起來看隻蟲表演辣 │
│ │00:54:45 │ │牠華視演員訓練班出身ㄉ │
│ │ │ │粉會演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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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10/03/02 │yahoo奇摩交友網 │記得帶相機..拍拍蟲..讓牠上頭條 │
│ │0l:36: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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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0/03/14 │yahoo奇摩交友網 │有本事就像我家那隻蟲一樣直接拿著證據│
│ │07:14:37 │ │到警局 │
│ │ │ │一次不夠還可以像他不要臉的直接告到法│
│ │ │ │院"告"這字眼您是要演幾百年 │
│ │ │ │金正系奧戲拖平 │
│ │ │ │拜託您了.. 我說蟲先生.. 布丁的遊覽車│
│ │ │ │等著載人到法院吃蟲大餐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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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10/04/01 │yahoo奇摩交友網 │平隻帳深火海的蟲只會靠腰靠盃的 │
│ │23:05:40 │ │就如你所說的... 離不開ㄋ │
│ │ │ │我是常被忌妒阿 │
│ │ │ │阿不然為呵講不贏我.. 就跑去當爪耙子 │
│ │ │ │讓我被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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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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