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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本件被告王嘉良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李承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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