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易,636,2011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宇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072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100年度中簡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本件被告李正宇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洪珮婷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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