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簡,121,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光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6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光榮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SIM卡)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10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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