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255,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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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焜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捌拾伍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焜升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807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2月25日確定,99年1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盜版遊戲光碟85片(詳98年偵字第13807 號卷第25頁,98年保管字第638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李焜升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807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2月25日確定,至99年1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85片〈詳98年保管字6382號扣押物品清單〉,確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 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文廣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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