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慶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慶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伍慶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6罪,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4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7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受刑人伍慶龍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6月1日 │98年7月22日 │98年8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670號 │字第20434號 │字第20434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696│98年度訴字第3456│98年度訴字第3456│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 98.10.15 │ 98.12.31 │ 98.12.31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696│98年度訴字第3456│98年度訴字第3456│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98.11.02 │ 99.01.25 │ 99.01.2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4962號 │字第1975號 │字第1975號 │
│ │(99執更942號 │(99執更942號 │(99執更942號 │
│ │99.05.12- │99.05.12- │99.05.12- │
│ │103.08.09) │103.08.09) │103.08.09)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搶奪 │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8月23日 │98年7月25日 │98年8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0434號 │字第20434號 │字第20434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56│98年度訴字第3456│98年度訴字第3456│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 98.12.31 │ 98.12.31 │ 98.12.31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56│98年度訴字第3456│98年度訴字第3456│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99.01.25 │ 99.01.25 │ 99.01.2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975號 │字第1975號 │字第1975號 │
│ │(99執更942號 │(99執更942號 │(99執更942號 │
│ │99.05.12- │99.05.12- │99.05.12- │
│ │103.08.09) │103.08.09) │103.08.09)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98年8月20日 │98年8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字第20434號 │偵字第3119號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56│99年度訴字第1615│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 決 │ 98.12.31 │ 99.07.14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56│99年度訴字第1615│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 99.01.25 │ 99.08.02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1975號 │字第9252號 │ │
│ │(99執更942號 │(103.08.10- │ │
│ │99.05.12- │104.04.09) │ │
│ │103.08.09)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