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363,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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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麟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智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4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月4日確定,100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仿冒GUCCI手提包1個,且被告自承為其所有販售,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有明文。

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查被告陳佳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4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前揭案件無訛,而扣案之仿冒GUCCI包1個(詳98年保管字第626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前開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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