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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智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智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受刑人羅智陞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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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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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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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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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7月16日下午2│97年6月17日 │97年7月20日 │
│ │時許為採尿前往前│ │ │
│ │回溯96小時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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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99年度撤緩│
│ │字第3084號 │毒偵字第18、19號│毒偵字第1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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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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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978│99年度訴字第590 │99年度訴字第590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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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8年12月8日 │99年3月31日 │99年3月3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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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程序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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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590 │99年度訴字第590 │
│判 決│ │164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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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9年2月6日 │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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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一至三前經定│編號一至三前經定│編號一至三前經定│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2年4月 │刑2年4月 │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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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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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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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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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7月22日0時25│ │ │
│ │分許為警查獲製作│ │ │
│ │詢問筆錄釋放後至│ │ │
│ │97 年7月24日上午│ │ │
│ │11 時20分間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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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 │ │
│ │字第190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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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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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090│ │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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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年11月30日 │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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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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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090│ │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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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9年12月2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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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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