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388,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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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34號、99年度緩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張國才」偽變造居留證壹張、「黎平」偽變造居留證壹張、「彭珍瑤」偽變造居留證壹張、「姜松」偽變造居留證壹張、「巴藤」偽變造居留證壹張、「SADUAKDEE SATHAPORN」偽變造居留證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素娘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63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月7日確定,嗣於100年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本案扣押之「張國才」偽變造居留證1張、「黎平」偽變造居留證1張、「彭珍瑤」偽變造居留證1張、「姜松」偽變造居留證1張、「巴藤」偽變造居留證1張、「SADUAKDEE SATHAPORN」偽變造居留證1張(詳98年度保管字第557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素娘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63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月7日確定,嗣於100年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231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張國才」偽變造居留證1張、「黎平」偽變造居留證1張、「彭珍瑤」偽變造居留證1張、「姜松」偽變造居留證1張、「巴藤」偽變造居留證1張、「SADUAKDEE SATHAPORN」偽變造居留證1張,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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