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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皓寬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35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吳皓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旨略稱:被告吳皓寬已坦承坦犯行,絕無逃避司法執行之意圖,且被告之母親在臺有固定居所,自無棄其不顧之理,爰請求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本案業經被告於100年1月27日上訴第二審法院,由第二審法院羈押中,本院已未羈押被告,其仍向本院聲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法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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