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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阿生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0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阿生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阿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幫助詐欺罪等共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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