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465,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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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詹文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4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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